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金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阳市公安局指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1年10月13日,杨某某以梁某某名义与淅川县金河镇签订合同,租赁金河镇张湾村线下消落地580亩用于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2013年后半年,淅川县移土培肥项目在杨某某承租的消落地约二百余亩进行取土后,杨某某对取土区内土地深耕、施肥、播种小麦。被告人金某在未合法取得消落地、未经过杨某某和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常某某、全某某组织工人将槐树籽洒在杨某某其中的125.09亩麦地里育树苗,因洋槐树生长旺盛,该季麦田颗粒无,造成经济损失4.4万余元,按照当年政府征地青苗赔偿最低标准计算,青苗损失达到1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达到个人种树目的,以在他人麦苗地撒树种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将已经租赁的土地交出来给自己承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随意辱骂、拦截、殴打他人、为非法目的组织人员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张某某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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