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0********,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9时许,李某某(女)、金某某、郭某某(女)来到崇礼区入住**公寓**楼**单元**室,约定好李某某与郭某某两人住大卧室,金某某住小卧室。1月8日晚上李某某、金某某等9人在李某某、金某某、郭某某租住的**公寓**楼**单元**室内喝酒至2019年1月9日0点30分左右,待其他人离开后,郭某某去卫生间洗澡,李某某在大卧室内休息。金某某趁机进入李某某住的大卧室内,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3月7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被害人李某某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获得混合STR分型,该分型不排除包含金某某和李某某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金某某基本情况、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金某某对李某某居住房屋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李某某对“旭哥”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晓东
赵 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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