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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节期间,楼某丁、楼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楼某丁经营的位于义乌市的某某办公楼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白心宝”方式赌博,并抽头获利。期间,由楼某甲召集了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到该赌场坐庄变宝,由楼某甲负责开宝及抽头,根据闲家赢钱的5%进行抽头,所抽的头钱按照5:5:1方式由金某某、楼某丁、楼某甲分成。经查,被告人金某某坐庄期间赌场抽头22万余元,其个人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金某某、楼某乙、楼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及同伙楼某甲、钱某某、楼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璐璐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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