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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7********,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号,住巫溪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5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使用手机建立微信赌博群,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名为“**”的亲友圈麻将馆开设网络赌场。金某某提供赌博所需要房卡,召集群内成员进入亲友圈麻将馆以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赌注为1元起96元封顶,手机APP中的虚拟分数1分折算人民币1元,每8盘为1局结算,向每局最大赢家积分31分至100分、100分以上者分别抽取5元、10元茶钱。期间,金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5000余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金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光盘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子轩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小区**幢**;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26页,光盘3个;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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