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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29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6********,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3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和聊呗建群,组织王某某、郭某某等数十人进群进行抢红包赌博活动,并预先设置抢红包规则,群主首发一个38元或58元的红包可供5人抢,抢到最小金额的成员要接发一个和首发等额的红包,依次类推。群主有免死号和自动抢红包软件,抢到金额最小的红包不需要接发,但要给抢到特殊数字红包的群成员进行奖励,由此从中获利。经查证,2020年1月26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小分队”等微信群组织抢红包赌博,赌资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被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及苹果手机二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俞某某、潘某某、莫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资金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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