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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房间所经营的棋牌室内,使用互联网、笔记本电脑等登录“申博”软件,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进行网上赌博活动。

2019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房间,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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