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电器有限公司卫清路店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纠集赌客在“明星麻将”软件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每局扣除大赢家相应数量的“钻石”,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向群内赌客售卖“钻石”,赚取差价,通过出售“钻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获利约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凌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和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截图,证实其在被告人金某某管理的涉案软件亲友圈内赌博,并在被告人金某某处购买赌博所需“钻石”。
2.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软件后台数据截图,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购买和出售赌博所需“钻石”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检察官助理解婧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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