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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4********,汉族,中专,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哈灵麻将”APP软件组建亲友圈(ID号:125640),组织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多人,以“上海敲麻”的游戏方式,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以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3元渔利。经统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参赌人员赌资累计人民币356,881余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谭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金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内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手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聊天、支付宝收款记录、赌博对战局数截屏和数据光盘等,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渔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相关参赌人员已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一部的情况。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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