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6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从林某某处接手“世界高峰”微信赌博群,组织李某甲、夏某甲、王某某等二十余人在群内以“诈鸡”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9万余元。金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获利38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其非法所得3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2.证人林某某、夏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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