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朝阳路嘉乐华庭商住楼D502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阳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阳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份左右开始,在明知上家是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利益,仍使用其本人的四个QQ号码(4329****、233617****、126174****和152698****)帮助上家在QQ空间内发布含二维码的诈骗广告,诱骗被害人扫码进群。被害人扫码进群后,被群内的诈骗成员以充值有高额返现,充值有手机赠送等手段实施诈骗。被告人金某某的上家分两种方式计算报酬,一种是按照发布广告时间来计算,每将诈骗广告挂在QQ空间30分钟到40分钟,上家就按照15元至20元一条的费用计算报酬;另外一种是按照新增的进某某人数来计算,即金某某先将广告发在QQ空间内,然后从挂广告开始至删除广告为止,按照诈骗群内新增的人数,每人次2元到2.5元报酬不等计算报酬。金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从上家处收取报酬不少于12580.17元。其中已查清因浏览被告人发送的诈骗广告而被诈骗的事实分述如下:

1.被害人高某某2020年2月25日,通过金某某使用QQ233617****发布的诈骗广告进入诈骗群内,并在群内被诈骗分子以充值返利为由诈骗5756.56元。

2.被害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金某某使用QQ233617****发布的诈骗广告进入诈骗群内,并在群内被诈骗分子以充值返利为由诈骗12952元。

3.被害人苏某某于2020年4月6日,通过金某某使用QQ4329****发布的诈骗广告进入诈骗群内,并在群内被诈骗分子以充值赠送手机为由诈骗19206元。

4.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金某某使用QQ233617****发布的诈骗广告进入诈骗群内,并在群内被诈骗分子以充值返利为由诈骗11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院印)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6.活页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