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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区*栋**号。因散布谣言于2017年1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4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福鼎市“**幼儿园”管理不力导致其儿子金某甲死亡为由,多次纠集其亲属以信访为名,在“**幼儿园”门口以放置死者遗像、拉横幅、使用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幼儿园学生出勤率降低,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以及周边店铺的正常营业。其间,“**幼儿园”多次与其协商,协商未果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又纠集其亲属到福鼎市市政府门口以相同的方式起哄闹事,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公秩序。2017年4月28日,“**幼儿园”迫于无奈给予被告人金某某人道主义补助款人民币50000元,并退还学杂费3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北京****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金某某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报告、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幼儿园”提供的2017年4月11日至26日幼儿园一日活动检查记录表、幼儿园各班级微信群内家长就“金某甲幼儿死亡事件”交流记录截图、现场照片、杭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技术说明函、福鼎市医院出具的危重症抢救记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记录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吴某某、林某甲、梁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拾册,光盘贰张。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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