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告人金某某因赌博,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金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叶某某等人在天长市**路**门口吃饭。期间,因叶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便朝叶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后警察到现场,被告人金某某称是马某某打人的,并欲阻止其离开现场。同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携带斧子和双节棍到达与马某某约定的天长市**路**北大门处时,见到马某某便用斧子将其右臂砍伤、后背挫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右上臂锐器创及背部挫擦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斧头、双节棍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8.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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