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金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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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85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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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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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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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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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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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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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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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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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5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回家途中经过东京城镇中马河村通乡路时,见路边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黑C****2号现代牌SUV轿车,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走近该轿车在附近地上捡起一木棍将轿车左侧车身多处划伤,左侧雨刷器掰弯损坏,左侧前后车轮及右侧前车轮胎气嘴帽拔掉丢弃。经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车辆损坏部位于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24元。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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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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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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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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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安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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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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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金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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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坦白(√) 赔偿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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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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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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