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兰陵县向城镇路南蔬菜批发市场与清洁工马某某因乱倒垃圾一事发生口角,金某某持泡沫板砸马某某头部,又推其肩膀。马某某被打后和队长王某某一起至金某某的摊位指认时,被告人金某某二话没说又对马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胸部肋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损伤构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