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底,被告人金某某委托胥某某给转租人杨某某交租金,租下吴某某位于江油市**镇**街的房子,用于开设茶馆。后卖淫女郑某某、卞某某相继来到该茶馆,与金某某商定在其处卖淫,每卖淫一次交5至10元的床铺费。同年9月18日13时10分许,民警在该茶馆一小房间内挡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郑某某、文某某,与文某某刚进行过性交易的卞某某从后门逃走,后被民警从其家中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振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178页、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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