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5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8********,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街**委**组。2017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沈某甲、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三、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四、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沈某甲、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34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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