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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靖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靖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殴打医生;随后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某、许某某前往靖远县人民医院处警,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在靖远县人民医院就诊时不配合医护人员治疗,并随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民警张某某上前劝说金某某配合医生治疗时,金某某不听从民警劝告辱骂处警民警,并用脚在张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后被陪同家属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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