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1281992********,达斡尔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冯某某接110指令带协警郑某某出警处理在本市下城区中大银泰瑞克斯大酒店门口发生的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纠纷。在现场执法过程中,纠纷一方的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冲动,多次推搡拉扯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冯某某左脸,造成民警冯某某左侧面部肿胀、右手小指皮肤破损等伤势。后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当场制服并被带回派出所内接受调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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