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学校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期**座**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在本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柳沟村一饭店内饮酒后,骑电动车欲返回居住的**小区,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行至明堂路福泰小学北边时,因酒劲发作醉倒在地,路人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章某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赶至现场,在向被告人金某某询问过程中,金某某无故用头撞击救护车车门,并用拳头击打于某某面部致其倒地昏厥。此时,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民警郭某某、辅警贾某某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至现场,依法开展拍照取证、登记现场人员工作。被告人金某某的妻子张某某路过此处,看到被告人金某某便想将其拉回家,遭到被告人金某某推搡,辅警贾某某遂上前制止,被告人金某某将辅警贾某某手中的接处警登记表和钢笔打落在地。随后被告人金某某继续在现场吵闹,并用手击打民警郭某某的背部和腹部各一拳,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梦盈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50541****);
2.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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