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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组团****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10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0****的黑色日产小轿车搭载其朋友陈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万凯商都出发,行驶至南岸区四公里立交往海峡路及学府大道方向匝道时,遇前方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交巡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示意金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金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卡,民警及时躲避后,金某某两次撞击拦截的牌照为渝A****警的警车,造成警车撞坏、民警轻微挫伤。随后金某某驾车逃离。经定损,涉案警车的车损价值为4845元。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来到四公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专用收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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