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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92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30分左右,肥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滕某某在经济开发区十号路附近依法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正在为私家车加“黑油”。金某某为躲避民警执法,拒不出示身份证件,并突然发动车辆加速逃离现场。车辆起步时将站在驾驶室门外(车门未关闭)的被害人王某某带倒在地,致其摔倒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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