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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09时许,昆明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廖某某带领董某某、俞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星耀路路交叉口安全处执勤负责查处违法的电动车时,被告人金某某骑电动车载着超高的货物途径该路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廖某某等人将其拦下处罚,后受害人廖某某准备给被告人金某某开处罚单子时,被告人金某某为了逃避处罚,驾驶电动车逃跑,受害人廖某某追上去叫其停下并抓住金某某手臂和电动车的尾部,被告人金某某并没有将电动车停下而是继续逃跑,导致民警廖某某摔倒在地上使其腿部受伤,后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审讯,被告人金某某对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受害人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执务的人民警察,第二,自愿认罪认罚。第三,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朱铭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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