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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失火案)_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拜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其妻子张某甲在**镇**村与**村交界处自家耕地中放荒,金某某用打火机将火点着,火苗刮到地边干草,后火势蔓延到旁边树带,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91.9亩,其中樟子松林地13.2亩,灌木林地78.7亩。案发后,金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火机拍照、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拜泉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气象凭证、拜泉县**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

3. 证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拜泉县**林业工作站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1.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本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斌

检察官助理:姜洪成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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