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0********,汉族,专科文化,在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与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害人杨某某商谈合作销售电子元器件,由金某某在以**电子公司的名义对外拓展业务,安排货源向客户供应电子元器件,**电子公司负责支付采购电子元器件的费用,约定利润双方平分,自该月起,**电子公司先后向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在合作过程中,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通过修改、伪造采购合同,骗取**电子公司支付远远超出实际业务数额的货款,具体方式为:金某某收到上述六公司订单合同(电子版)后,对合同进行PS修改,把采购的数量和金额虚增,后将假合同发给**电子公司,再让**电子公司将货款转到其个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以及其提供的罗某某的招商银行账号和叶某某的交通银行账号。
经审计,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金某某实际收到**电子公司直接及间接转入的采购订单资金累计9446411元,通过客户付款账户而间接转回给**电子公司的销售订单资金5936047元,共骗取了**电子公司货款3510364元,后将赃款主要用于偿还证人姜某甲、姜某乙的债务。
2020年6月17日,金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采购订单、订货单、对账单、采购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涉案资金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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