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31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搭载被害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与元顺路路口时,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浙CV6****轻型厢式货车,造成被害人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在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接警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882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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