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5*******,回族,高中毕业,农民 ,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9日23时29分,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豫A5****白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湖东路拱桥左侧非机动车道桥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对被告人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为119.2mg/ml。被告人金某某在呼气酒精测试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后民警带领金某某到睢县新中医院抽取血液,在抽血前被告人金某某逃跑。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呼气酒精测试单;
2、证人丁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6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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