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31998********,藏族,系甘肃**育系**,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人,住甘肃**院**楼**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B****1号黑红色新宝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金花海西出口路口处时,该车前轮与非机动车绿化隔离带圆弧处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金某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证言;3、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归案情况说明;6、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书记员:王新荣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院**楼**室,电话:139935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