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9时,被告人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货车行驶至永登县**镇**路段与赵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及甘A*****号小型汽车上乘坐的杨某某轻伤、鲁某某轻微伤、马某某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77号鉴定意见书表明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44.65mg/100ml。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被害人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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