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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室。2008年金某甲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4时3分许,被告人金某甲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金某甲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金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57.7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金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501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535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6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干 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室,联系电话: 1557299****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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