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桥**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7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欢乐街出发至银湖天街家中,途经仙女大道与白云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金某某现场提取的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照片等物证;2.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 查获现场图;4.证人陈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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