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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山市城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525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张;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94.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山市**镇**村,联系电话1592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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