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41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2013年4月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同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驾驶证吊销其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7月1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往瑞安市汀田街道寨下村方向。20时10分许,行至瑞安市莘塍街道二中路口地段,被民警设卡查获,于当日21时14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查询记录、查询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88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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