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宁市**镇**村**组**号,现住海宁市**街道**里**幢**室。2000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海宁市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没收赌资10元;2001年11月12日,因结伙斗殴被海宁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10年2月26日,因吸毒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0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0年7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F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水月亭路海宁一中门口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并将其带至海宁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民警姚永明、朱伟忠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扣押、现场调查等笔录及照片;

6.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湘绮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6732****);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