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W****号机动车,在石家庄无极县无极路与光明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带其抽取血样待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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