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现住: 河北省保定市****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冀FQ*****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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