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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与文体西路路口处,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辽J****0福迪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变道时与曹某某驾驶的辽A****2号奥迪A8L牌黑色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无人员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金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立群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7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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