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武义县桐琴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浙GF5****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桐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2时51分许行驶至桐凤路甫上村路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义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金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检验,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章小强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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