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GGL753号车行至弥勒市吉山路与红烟路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金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1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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