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7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良飞,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在东莞市**镇**酒吧饮酒,期间金某某饮用约半瓶红酒。次日0时许,金某某醉酒(经检验金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9.80mg/100ml)驾驶一辆粤S5****号牌小汽车,搭载其朋友行驶至**镇**路**广场(距离**酒吧约70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勘验现场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金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