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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8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悬挂粤A6****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阮某,行驶至东莞市**镇**加油站路段时失控倒地,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阮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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