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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3********,汉族,中专学历,安庆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H****8的小型轿车,沿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宽路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被带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金某某持C1E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39669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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