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州**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14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车牌号为津M****7)从洇溜镇三岔口村家中出发,沿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岔口村南口后与他人发生矛盾并报警。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5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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