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6********,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桦甸市渤海大街西转盘处行驶时,与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车损坏。被告人金某某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7.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交通肇事和解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正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国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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