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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3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大街**号。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与星明路交叉路口往东50米处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浙J0****号小型轿车、护栏及在对向道路行驶的浙JY****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

案发后对向车道受损车辆车主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金某某对受损的车辆及护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5.现场呼气、抽血、现场、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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