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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72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8时00分至20时00分之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江南新城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两五粮液牌白酒。晚饭后,金某某继续在朋友家聊天。5日1时30分许,金某某从朋友家出来,步行至小区南侧的新幸某某开车。1时55分许,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58****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江南开发区新幸某某自西往东行驶至八一南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金某某口腔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检测单某某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驾前科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某某具结书;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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