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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71********,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居民,住个旧市中山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16分,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沿个旧市大屯收费站行驶至天猴高速K209+700M(蒙某南收费站广场出口)时,被蒙某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61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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