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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7********,蒙古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南大路**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家园东门**号商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时0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黄河特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西侧桥头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09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枝

    

 2020年11月26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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