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9********,朝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委**组,住青岛市城阳区**期**号楼**单元****户。2021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0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邵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2.3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金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2.崔某某、纪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东
2021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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