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3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住西咸新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豫C****0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镐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落水村十字附近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提取登记表;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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