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现住金华市婺城区**幢**单元**室。曾因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05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治安罚款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的处罚;因擅自以旅馆名义营业并招待旅客的违法行为于2006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11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没收赌资四百元的处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0年9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X****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开发区铁某某庄园附近出发,沿双龙南街由南向北行驶。20时03分许,当金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双龙南街与33号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双龙南街东侧安全岛发生碰撞,造成浙G3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金某某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将其查获。2020年1月3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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